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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欧陆注册】标注册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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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欧陆注册】标注册法的原则

p style="text-indent:2em;">很多朋友对于商标注册法的原则和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正确的是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正确的是
  2.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原则
  3. 我国巜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正确的是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二、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原则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原则:商标申请人应该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2.独立原则:商标应该具备独立性,与现有商标区分开来,不得与他人商标混淆。

3.明确原则:商标应该易于辨认、记忆和书写,不应该含有容易产生混淆的元素。

4.合法原则:商标应该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5.公正原则:商标申请和注册应该遵循公正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6.公共利益原则:商标应该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风尚。

7.国际原则:商标应该遵循国际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则和标准,有助于扩大商标的国际影响力。

以上原则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需要认真遵守,以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巜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2、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6、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7、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8、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9、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

10、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1、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12、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3、上述六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中,构成我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

文章分享结束,商标注册法的原则和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正确的是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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